(一)貸款利率的確定:貸款人應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基隆汽車借款利率的上下限,確定每筆貸款利率,並在藉款合同中載明;
(二)貸款利息的計收: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,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。基隆汽車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,從展期之日起,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。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。
(三)貸款的貼息:根據國家政策,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,有關部門可以對基隆汽車借款補貼利息。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,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,並根據《貸款通則》有關規定嚴格管理。
(四)基隆汽車借款停息、減息和免息:除國務院規定外,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、減息、和免息。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,按照職責權限範圍具體辦理停息、減息和免息。 |